四 川 省 出 境 旅 游 组 团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家禁止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组织旅游者前往非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或拨打96927向当地旅游执法质监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项 目 |
内 容 |
团 号 |
|
旅游线路与主要游览点 |
旅游国家和地区:
|
行程安排 |
详见乙方发放出的出境旅游行程表 |
出发及散团时间地点 |
年
月
日
时
分在
集合出发; |
交通工具 安排及标准 |
飞机:共乘坐
架次;火车:共乘坐
趟次,标准
; |
用餐次数 及标准 |
早餐
次,标准为人民币
元/餐; |
住宿安排 |
住宿酒店及标准详见出境旅游行程表 |
购物安排 |
全程购物 次,购物安排详见乙方发放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购物遵循自愿原则,乙方不得欺骗、强迫甲方购物) |
自费项目 |
1、乙方在出团前提供境外自费项目推荐表,由甲方自愿选择签字确认; |
导游服务 |
安排持证领队和境外导游提供导游服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人.天 |
旅游保险 |
旅游意外保险费 元/人 |
费用 及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
元/人,合计人民币
元。 |
旅游服务 |
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或甲、乙双方约定标准。 |
转并团 |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成团,将转 旅行社出团。(被转并团旅行社须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格) |
备 注 |
|
第2条 旅游费用说明
1、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
代办旅游证件和 次签证费用;(甲方持有有效旅游证件的则不含证件办理费用)
2)
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途中交通费、膳食费(不含酒水)、住宿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
景点第一道门票和娱乐项目费、导游服务费、旅游意外保险费及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 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游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 各地机场税、战争税、燃油税、卫生检疫费、自愿支付的小费等费用;旅游过程中甲方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私人交通费、旅游住宿期间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3)
其他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二、权利和义务
第3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出境旅游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及境外接待社名称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
2、根据自愿、慎重购物,有权拒绝超计划购物及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3、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4、在签定本合同时应将自身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并确保自身身体条件符合参加出境旅游的规定。
5、必须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和海关申报规定,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6、应妥善监护随行小孩、照看老人,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7、旅游活动中应该遵守团队纪律,服从领队和导游按计划安排本次旅游行程。
第4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旅游费用。
2、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服务标准和游览时间的情况下,经双方书面约定后可对旅游行程顺序进行调整。
3、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4、在办理旅游有关手续时,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
5、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发放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出境旅游行程表》,并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将出境旅游有关事项告知甲方。
6、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有关经营者索赔。
7、应当为甲方参加的旅游团队安排持证领队。乙方领队应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规定的行程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并协助处理行程中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7日(不含第7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7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5%。
4)在约定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计算时,以约定的出发时间为准,每日按24小时计算。(下同)
第6条:(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4项的约定处理。
第7条:(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8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14条约定或政府政策调整等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旅游开始前第7日(不含第7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
2)约定旅游开始前第7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3)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5%。
4)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第9条:(擅自转、并团)乙方未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乙方应按旅游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0条:(擅自安排自费项目、增加购物次数)乙方及其领队或境外导游未经甲方自愿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自费项目,应承担全部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甲方购物款的20%。
第11条:(行程调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顺序造成项目减少或标准降低,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
第12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13条:(伤病中止行程)甲方在行程中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伤病导致行程中止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救治,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第14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15条:(扩大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6条:(补充约定事项)
1、
2、
3、
第17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8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19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队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 印制
补 充 条 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1.
团费:含签证费(签证自理除外)、游程中规定的用餐、双标房、国际交通费、游览用车、景点第一门票、导游服务。其中护照及签证为甲方个人证件,如因个人证件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出入境的,由甲方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由于甲方提供的签证材料不真实等主观原因造成拒签,产生的费用一并由甲方本人承担。如因乙方为甲方办理签证的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出入境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签证是乙方为甲方办理,签证中含有乙方的资金和信誉担保,甲方必须保证将如期前往目的地旅游,否则乙方有权注销该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