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 客票
第三章 票价和费用
第四章 定座
第五章 购票
第六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七章 客票变更与签转
第八章 退票
第九章 团队旅客
第十章 客票遗失
第十一章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第十二章 乘机
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第十四章 旅客服务
第十五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十六章 连续承运人
第十七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十八章 索赔和诉讼
第十九章 生效与修改
第一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定义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二)“昆明航”是昆明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KUNMING 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KY)。
(三)“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四)“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总条件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含客票填开日)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五)“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含客票填开日)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六)“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七)“授权销售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人。
(八)“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昆明航同意乘坐或将要乘坐飞机的任何人。
(十一)“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以上人(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十二)“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十三)“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十四)“特殊旅客”指需要工作人员协助、给予特殊照料的旅客,包括重要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轮椅旅客、孕妇、担架旅客、病残旅客、盲人、聋哑旅客等。
(十五)“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和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六)“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七)“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航空公司与另一家航空公司协议允许在其航班上使用自己的代码或两家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同一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
(十八)“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九)“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义务兵证、警官证、武警士兵证、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簿等证件。
(二十)“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
(二十一)“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二十二)“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二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五)电子客票:是普通纸质客票的一种电子映像,是传统客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电子化的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
(二十六)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与民航总局联合发文批准的记录电子客行程、运价信息的单据,用作旅客报销凭证,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
(二十七)“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正常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正常票价10%付费的婴儿票价。
(二十八)销售渠道:指旅客的购买昆明航机票的途径,包括:昆明航直属售票处、昆明航网站、昆明航服务热线电话或昆明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售票处、网站、电话等。
(二十九)子舱位票价:指公布票价里除正常票价(F/C/G/Y)之外其他舱位票价。
(三十)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三十一)客票签转:指一个承运人将其运输票证转让给另一承运人的书面授权。
(三十二)客票变更:指由于旅客自愿或非自愿原因,在不改变承运人的前提下,承运人对其未使用客票的航班、起飞时间、舱位所做的更改。
(三十三)“特种票价”指公布票价以外的,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
(三十四)“免费运输”指昆明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昆明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五)“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六)“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三十七)“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三十八)“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九)“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四十)“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并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物品。
(四十一)“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四十二)“逾重行李票”指由承运人填开的,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凭证。
(四十三)“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四十四)“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
(四十五)“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停留24小时以上。
(四十六)“损失”指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它损坏。
(四十七)“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昆明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二)除免费、折扣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折扣票价运输。
(三)根据昆明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四)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电子客票。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六)在某些航班上,昆明航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定妥了昆明航的航班且旅客的客票上载明昆明航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旅客定座或购票时,昆明航会将经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旅客。
(七)除另有特殊约定外,在昆明航的其它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相抵触的内容,则以本条件为准。
第二章 客票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一)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二)对于电子客票,承运人只向拥有以本人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并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运输,否则无权乘机。
(三)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昆明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昆明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客票的有效期
(一)除特别约定外,如果客票部分未使用,客票有效期自首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第五条 客票的使用
(一)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客票。旅客使用电子客票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定座系统和离港系统中的电子客票状态为可使用或有效的。
(二)有效电子客票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据以乘机。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或有效电子客票,昆明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三)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四)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昆明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五)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有效电子客票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六)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方能使用。
(七)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 票价和费用
第六条 票价
(一)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二)客票价为旅客购票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三)使用折扣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折扣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或购买成人适用票价的客票,均提供座位且适用相应的运价规则。
(三)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正常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支付儿童票价。
(四)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第八条 票款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昆明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昆明航规定,旅客应补付不足的票款或昆明航应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昆明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第九条 税费(不论其性质)结算
政府、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承运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四章 定座
第十条 定座要求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昆明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昆明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昆明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昆明航规定,某些折扣票价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三)合同单位定座:合同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十一条 购票时限
已预定座位的旅客应在昆明航规定时限内购票并支付票款,否则,原预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十二条 个人资料
(一)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昆明航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手机号码等有效联系方式)。同时,旅客购票则视为授权昆明航为提供运输服务而使用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昆明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的服务提供者。
(二)如果旅客提供了错误的个人资料,导致无法乘机的一切后果均由旅客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定座优先权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第十四条 机上座位安排
昆明航除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外,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出于运行和安全的需要,昆明航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座位再确认
对于已定妥的国内联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昆明航不要求进行再确认。但是,如果其它承运人要求旅客对联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而旅客未能确认,该承运人将有权取消旅客的联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第十六条 对未使用座位的规定
旅客没有按昆明航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昆明航的有关部门,昆明航可以取消其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若旅客预先通知了昆明航相关部门,昆明航将视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第五章 购票
第十七条 旅客在昆明航直属销售渠道或其授权代理的销售渠道购票。昆明航对旅客在非昆明航授权代理销售渠道的购票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第十九条 儿童、婴儿购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按昆明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昆明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第二十一条 购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资料。
第六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班期时刻
昆明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昆明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昆明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昆明航对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任何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昆明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旅客以及行李延误。如昆明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航可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1.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2.为保证飞行安全;
3.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由于第二十三条的原因之一,昆明航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仅限于在昆明航购买连续承运客票的旅客),昆明航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求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昆明航后续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昆明航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它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七章 客票变更与签转
旅客购买昆明航客票后,若需要客票变更或签转,按如下规定办理(昆明航特别声明的特种票价客票除外):
第二十五条 非团体旅客客票变更和签转
(一)旅客自愿变更或签转客票
1.签转(变更承运人)
不允许自愿签转(变更承运人)。
2.变更航班\日期\舱位
按昆明航国内客票销售相关业务规定处理。
3.变更航程
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4.有特殊规定的昆明航自定义产品客票及中转联程客票变更,按照昆明航自定义产品客票及中转联程客票的变更规定执行。
5.昆明航电子商务网站(WWW.AIRKUNMING.COM)的特殊产品客票按照网站产品客票说明中的变更规定执行。
(二) 非自愿变更或签转客票
1.因昆明航原因(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昆明航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临近航班,票款的差额由昆明航承担。
2.因非昆明航原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昆明航为旅客安排可利用座位的临近航班,票款的差额由旅客承担。
3.非自愿变更或签转按昆明航相关业务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票
非团队旅客购买昆明航客票后,若需要客票退票,按如下规定办理(昆明航特别声明的特种票价客票除外):
第二十六条 退票规则
(一)旅客自愿退票
1.旅客退票地点:旅客自愿退票,请在原购票的销售渠道办理。
2.直达航班客票的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昆明航将按客票的舱位及其适用条件收取退票手续费。
3.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客票,退票规定按产品的规定执行。中转联程客票作为一项特殊产品,按中转联程退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4.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自愿退票
持有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儿童客票自愿退票规则与对应舱位客票自愿退票规则一致。
5.昆明航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的客票按照电子商务适用的退票规定执行。
6.误机、漏乘退票:按照直达航班客票的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7.舱位变更后如需退票,按变更前的舱位规定执行,并全额退还补收的差额。改期后如需退票,已收取的改期费不退。
(二)旅客非自愿退票
由于昆明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因素)导致昆明航航班取消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飞行(需符合昆明航最新《旅客退票国内航班延误判定标准》)、旅客生病或死亡导致旅客不能按客票列明时间乘机。则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办理退票。
2.旅客非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站)提出,需与昆明航工作人员联系,办理后续事宜。
(三)非自愿退票的特殊情况——旅客因病或死亡退票
1.退票凭证
(1)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旅客须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主治医生签字的正规诊断证明原件、医药发票(复印件),证明材料时限为起飞当日(含)之前;旅客死亡应由提出退票申请的人提供乘机人的死亡证明。
(2)如在机场(航班规定截载时间后)病情突然发生,或在航班经停站(备降站)临时发生病情,凭机场医疗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申请退票。
(3)对于不能够提供上述要求的退票凭证的旅客,昆明航及昆明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有权按自愿退票处理,不予免费退票。
2.退票规定
(1)旅客因病退票,可在原购票地办理退票。
(2)旅客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站)提出,需与昆明航工作人员联系,办理后续事宜。
(3)如因病情严重,旅客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退票手续,其委托代办人必须持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退票手续。
(4)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可免收退票费的陪伴人员限两名,其他陪伴人员按自愿退票处理。
(5)若旅客持有的客票的类型为电子客票且已打印电子客票报销凭证行程单,请在办理变更、签转和退票手续时提供该行程单。
第二十七条 拒绝退款权
(一)在客票有效期期满之后申请退票,昆明航将不予办理。
(二)如果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九章 团队旅客
第二十八条 团队旅客人数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团队旅客是指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十一)款定义的旅客。持有婴儿、儿童及其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队人数内。
第二十九条 团队旅客退票、客票变更和签转
(一)团队旅客自愿退票
1.团队旅客退票地点: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销售渠道办理。
2.团队旅客自愿退票,按《昆明航国内公布运价舱位客票使用条件》第七条第(二)项团体旅客退票规定办理。
3.团队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按照第八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办理。
(二)团队旅客非自愿退票
由于昆明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因素)导致昆明航航班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离站、旅客生病或死亡导致旅客不能按客票列明时间乘机。则团队旅客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票地点:如果团队旅客是非自愿退票,需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旅行地的昆明航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发生地的昆明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
2.如果团队旅客非自愿退票或因病要求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地)提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即:经停地至旅客所持客票上目的地的正常票价乘以旅客原购票折扣得出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3.部分团队旅客由于非自愿退票导致团队现有人数低于规定最低成团人数时,其余旅客不需补足团散之间的票款差额。
(三)团队旅客误机、漏乘,客票将作废,票款不予退还。
(四)团队旅客变更或签转客票
在购买团体客票后,如自愿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或承运人,昆明航将按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办理。
第十章 客票遗失
第三十条 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如果旅客的纸质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原购票处申请挂失,获取挂失证明。如查证申请挂失前该客票已经被冒用或冒退,该客票不能挂失及退款。
(二)为保障旅客的权益,纸质客票遗失手续须为旅客本人亲自办理,同时请您办理遗失手续时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原购票日期、地点以及足以证实该客票遗失的其它资料或证明。若提供材料不齐全,昆明航有权拒绝为旅客办理。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退款
经查证,若该纸质客票未被冒用或冒退,在客票一年有效期满后30日内,旅客凭挂失证明到原购票处申办退款手续。
第十一章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第三十二条 限制运输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病患旅客、残障旅客、孕妇、犯罪嫌疑人、罪犯、需氧旅客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须事先向昆明航提出, 经昆明航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二)限制运输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昆明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具体特殊旅客服务的运输规定,可向昆明航查询。
第三十三条 拒绝运输
昆明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旅客的行为、年龄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三)旅客不遵守昆明航的规定;
(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昆明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六)旅客未能出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七)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八)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昆明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昆明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九)未满14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婴儿和不足90天(不计算出生当天)的早产儿;
(十)怀孕35周(含)以上的孕妇;
(十一)产后不满14天的产妇;
(十二)醉酒旅客。
(十三)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昆明航不予承运。
第三十四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昆明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一)、(十三)项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 “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情形的旅客,按本条件 “误机”的规定办理;
(四)属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七)、(八)项情形的旅客,昆明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乘机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如旅客搭乘昆明航的航班,昆明航将告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对于旅客旅行中其它承运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截止时间,旅客需向相关承运人查询。为了旅客旅行顺畅,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二)旅客应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本人订票时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
(三)旅客未能按时到达昆明航的值机柜台或登机口,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或登机牌未及时办理乘机手续,昆明航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误机
(一)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团队旅客误机,客票将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八条 漏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造成漏乘,按照本条件“误机”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昆明航原因造成旅客漏乘,昆明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如果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错乘
旅客错乘飞机,昆明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第四十条 一般规定
(一)行李范围
昆明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四十)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2.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3.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4.管制刀具;
5.活体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6.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海鲜、榴莲、菠萝蜜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7.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可转让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旅行证件或文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摄像机原配件、移动电话、随身听唱机、电脑软硬件、旅客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昆明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四)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需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昆明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实际重量计收逾重行李费;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4.带冰托运的物品;
5.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6.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第四十一条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一)托运行李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以防内物丢失;
b)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d)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e)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f) 行李包装内有锯末,谷壳等作为垫物的不能收运;编织袋、纸箱需要打包;
h)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4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昆明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二)非托运行李
1.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登机。 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2.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行李登机。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3.带入客舱的行李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4.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物品乘坐昆明航的飞机。
5.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允许携带少量旅行自用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体积及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独立袋内,需接受开瓶检查;其他液态物品一律禁止携带,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6.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体积不超过100毫升,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
7. 旅客自用内含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如充电宝、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 携式摄像机等)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 输技术细则》及民航局规定。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 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第四十二条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一)免费行李额
1.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a) 头等舱旅客40千克;
b) 公务舱旅客30千克;
c) 经济舱旅客20千克;
d) 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旅客10千克,另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及其他一些必要物品。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入客舱;
e)担架旅客60千克;
f)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g)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客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h)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二)逾重行李费
1.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2.除另有规定外,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正常票价1.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十三条 行李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昆明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昆明航有权拒绝收运。
(三)昆明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十四条 行李的收运
(一)拒绝运输
1.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四十条(二)项所列的物品,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
2.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四十条第(三)项所列的物品,昆明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3.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四十条第(四)项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昆明航的限制运输条件,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
4.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昆明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
5.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昆明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二)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昆明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三)收运
1.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2.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3.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昆明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签署书面免责声明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昆明航相应的运输责任,方可托运。如旅客拒绝签署免责声明,昆明航有权利拒绝运输。
(四)运载
1.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昆明航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2.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昆明航可拒绝收运该逾重行李。
(五)小动物
1.小动物的定义
小动物是指旅客携带的家庭饲养的小狗、猫、鸟等。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此范围。
2.小动物收运一般规定
(1)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得带入客舱,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2)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迟于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3)国际运输时必须具备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所需的有效证件。国内运输时必须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旅客必须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箱,并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否则昆明航不予承运。昆明航有权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此类运输必须遵守昆明航规定的附加条件,详情可向昆明航查询。
(5)作为行李运输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而应作为逾重行李运输,旅客须按适用费率付费。
(6)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7)对于小动物的受伤或损失、患病或死亡,昆明航不承担责任,除非昆明航有过失。
(8)旅客应对小动物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昆明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六)导盲犬、助听犬
1.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须事先向昆明航提出,在符合昆明航运输条件并经昆明航同意后,可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可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2.旅客应对其携带的导盲犬、助听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昆明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七)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昆明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昆明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3.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昆明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a)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b)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八)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昆明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昆明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2.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另对违章行李收取自始发站到停运站间该旅客在该航班适用逾重行李费计算运价的150%费用;
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行李退运
1.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2.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4.由于昆明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四十五条 行李交付
(一)交付行李
1.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2.昆明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3.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4.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昆明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昆明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5.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昆明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6.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昆明航将立即通知旅客领取。
7.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二)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昆明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昆明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2.因昆明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当天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昆明航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第十四章 旅客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一般服务
(一)昆明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二)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料或餐食由昆明航提供,但昆明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一)昆明航延误或取消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仅限于在昆明航购买连续承运客票的旅客),昆明航应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征得旅客同意后,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昆明航后续航班;
2.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3.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其他航班;
4.因采取上述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1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2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3目措施而发生的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如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等昆明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正值正餐时间,昆明航将向旅客提供餐饮服务。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昆明航将根据实际需要免费提供住宿休息。
(三)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非昆明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昆明航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四)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者取消,或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昆明航将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五)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昆明航将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六)航班延误补偿
国内航班若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四种属昆明航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昆明航将根据航班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四小时(含)以上不超过八小时,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八小时(含)以上,补偿人民币400元。
由于航班延误常常由几个原因综合所致,昆明航给予延误补偿是以昆明航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累加为准。(注:第十四章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四十八条 信息传递
昆明航在掌握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后,将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及时向旅客发布延误、取消信息。
第十五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自带的含酒精饮料。
第五十条 电子及其相关设备
出于安全的原因,昆明航禁止或者限制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遥控电子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但是,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博器。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干扰乘务组正常工作、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设备与机上设施设备、强行打开应急舱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强占座位或行李舱(架)、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等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到飞行安全或机上秩序的行为,昆明航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五十二条 航班禁烟
在昆明航所有的航班上均已禁烟,客舱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五十三条 安全带
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五十四条 附加服务安排
如果昆明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昆明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昆明航仅作为旅客的代理,而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如果昆明航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十六章 连续承运人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十七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五十六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昆明航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二)昆明航对每名旅客受伤、死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昆明航承担责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昆明航应当承担责任。
(二)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昆明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四)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昆明航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昆明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昆明航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昆明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昆明航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六)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昆明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七)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四十条第(四)项第1目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昆明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八)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昆明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昆明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昆明航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延误
(一)对于由昆明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昆明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二)昆明航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第五十九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旅客自身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昆明航的责任。相关权利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昆明航的责任。
第六十条 昆明航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昆明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昆明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昆明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昆明航的责任限额。
第十八章 索赔和诉讼
第六十一条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的,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行李票持有人提出相反证据。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后立即向昆明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21日内提出。
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不得向昆明航提出索赔诉讼。
第六十二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章 生效与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件自2018年2月24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定施行的《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昆明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昆明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昆明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
一.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
为了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规定执行:
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锂电池移动电源、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飞行过程中装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应当确保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不得使用移动电源为消费电子设备充电或作为外部电源使用;不得开启移动电源的其他功能。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一、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二、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三、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四、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五、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2、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锂电池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瓦特小时数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x0.76Ah=2.9Wh
六、旅客携带的含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如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并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2、设备必须完全关闭(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二.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 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关于明确旅客携带小型锂电池动力车运输规定的通知:
鉴于电动平衡车采用的锂电池有火灾隐患,为确保飞行安全,禁止旅客携带或托运以锂电池为动力的电动平衡车乘机。电动平衡车是指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智能代步车、体感车、思维车、摄位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