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 “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2 “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XIAMEN 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MF,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X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731,企业地址:厦门市埭辽路22号,网址:www.xiamenair.com.cn、www.xiamenair.cn)。
1.3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4 “厦航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厦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生效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1.5 “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1.6 “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1.7 “授权销售代理人”指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 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1.8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9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厦航授权为厦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1.10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11 “团体旅客”指除另有规定外,统一组织人数在10人或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按同一类团体票价支付票款的旅客。凡按照婴儿、儿童及其他特种票价购票的旅客不得计算在团体人数内。
1.12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1.13 “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厦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1.14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和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15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1.16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承运人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1.17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在售票柜台购票时必须填写的供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1.18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12周岁以下儿童和婴儿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件。
1.19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 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20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1.21 “来回程客票”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1.22 “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23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
1.24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25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仅适用于纸质客票)
1.26 “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仅适用于纸质客票)
1.27 “全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商务、经济各舱位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
1.28 “折扣票价”指不属于全票价的其他票价。
1.29 “免费运输”指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1.30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1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2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3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1.34 “托运行李”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
1.35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厦航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并负责照管的行李物品。
1.36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厦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1.37 “逾重行李票”指由厦航填开的,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凭证。
1.38 “离站时间”指客票上所列明的起飞时间。
1.39 “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
1.40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41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1.42 “航班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43 “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44 “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1.45 “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2 适用范围
2.1 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2.2 除免费、折扣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折扣票价运输。
2.3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2.4 在代码共享航班上,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为缔约承运人的运输。
2.5 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电子客票。
2.6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7 除另有约定外,在厦航的规定中如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3 班期时刻、航班
3.1 班期时刻
厦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厦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厦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厦航对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任何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3.2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厦航可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a)
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
为保证飞行安全;
c)
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4 客票
4.1 一般规定
4.1.1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厦航只向持有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或只向持有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明的其它运输凭证的旅客提供运输。厦航的旅客须知是本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4.1.2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4.1.3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厦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厦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4.1.4 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4.1.5 客票的有效期
a)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b)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4.2 客票的使用:
4.2.1 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客票。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无权要求乘机。
4.2.2 每一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据以乘机。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厦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4.2.3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4.2.4 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厦航同意不得在进入客舱后或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擅自终止旅行的票款不退。
4.2.5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4.2.6 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方能使用。
4.2.7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4.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由于厦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a)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b)
取消的航班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c)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原计划的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d)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e)
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f)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4.4 客票遗失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纸质客票。
4.4.1 挂失:
a)
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厦航申请挂失;
b)
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售票处名称、地点以及该客票所列航班的信息;
c)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厦航不承担责任。
4.4.2 补发客票:
a)
定期客票遗失,如旅客申请补发客票,至迟应当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小时前向厦航提供符合本条件第
1)旅客须填写厦航的《遗失票证补发/退款申请书》;
2)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厦航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
b)
不定期客票遗失,不能补发客票;
c)
对未经查证的遗失客票,厦航有权不予补发客票。若旅客要求继续旅行,需另购新票;厦航不保证所购新票适用的票价和舱位等级与原客票一致;
d)
补发的客票不能办理退款或变更。
4.4.3 退款:
a)
不定期客票挂失后,在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日内,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可在原受理挂失的厦航直销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b)
定期客票挂失后,可按本条a)款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5 票价和税费
5.1 票价
5.1.1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5.1.2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5.1.3 使用折扣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折扣票价规定的条件。
5.2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5.2.1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票。
5.2.2 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厦航可视航班情况提供儿童座位数。
5.2.3 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支付儿童票价。
5.3 票款
5.3.1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厦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5.3.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旅客应补付不足的票款,厦航应退还多收的票款。
5.3.3 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厦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5.4 税费(不论其性质)
政府、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承运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6 定座
6.1 基本要求
6.1.1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6.1.2 按照厦航规定,某些折扣票价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6.2 购票时限
已定座位的旅客应在厦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6.3 个人资料
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厦航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电话等)。同时,旅客授权厦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厦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
6.4 定座优先权
6.4.1 重要旅客、紧急公务、抢险救灾人员、多航段选择厦航航班或高舱位定座的旅客享有定座优先权。
6.4.2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6.5 机上座位安排
厦航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付费选座旅客除外)。
6.6 座位的取消
旅客没有按厦航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厦航的有关部门,厦航可以取消其已定妥的始发航班座位和已定妥的续程、回程航班座位。
7 购票
7.1 旅客可向厦航直销机构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购票。
7.2 旅客购票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售票柜台购票应填写《旅客定座单》。
7.3 儿童、婴儿购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的有效证明。
7.4 限制运输(服务)旅客购票,应按厦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厦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7.5 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资料。
8 限制运输(服务)和拒绝运输
8.1 限制运输(服务)
8.1.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摇篮婴儿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器官旅客、孕妇、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8.1.2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8.2 拒绝运输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a)
厦航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b)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c)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厦航的规定;
d)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e)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厦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f)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g)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h)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8.3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厦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属本条件第8.2条a)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第10.5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b)
属本条件第8.2条b)、c)、d)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第10.6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c)
属本条件第8.2条e)款情形的旅客,按本条件第
d)
属本条件第8.2条f)款情形的旅客,按本条件第9.3条“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第12.3条“误机”的规定办理;
e)
属本条件第8.2条g)、h)款情形的旅客,厦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9 客票变更
9.1 非自愿变更
由于本条件第4.3条所列的原因之一者,厦航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本条件第
9.2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厦航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相应票价的运输适用条件办理。
9.3 自愿改变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应至迟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并按相应票价的运输适用条件办理。
9.4 改变承运人及签转
9.4.1 旅客非自愿改变承运人,厦航应按本条件第
9.4.2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可予以签转:
a)
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b)
旅客改变承运人的要求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
c)
接受签转的承运人与厦航有票证结算关系;
d)
接受签转的承运人同意载运且该航班相应的座位等级有可利用座位。
9.4.3 凡不符合第
10 退票
10.1 一般规定
10.1.1 由于厦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厦航客票,厦航应按规定办理退票。
10.1.2 办理退票,应填写厦航规定的退款单据。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
10.2 受款人
10.2.1 厦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10.2.2 旅客在厦航直属售票处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2.3 除在厦航直属售票处退票外,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厦航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10.2.4 厦航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的客票并符合第
10.3 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厦航提出,并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退款手续。超出有效期则不予退还票款及税费。
10.4 地点
10.4.1 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地的厦航直销机构、厦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
10.4.2 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a)
在出票地要求退票,原则上只限在原购票处办理;
b)
在出票地以外的航班始发地或终止旅行地要求退票,可在当地的厦航直销机构办理;如当地无厦航直销机构,可在厦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10.4.3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原则上只限在原购票处办理。
10.5 非自愿退票
由于本条件第4.3条所列原因之一,旅客要求退票,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10.6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相应票价的运输适用条件办理。
10.7 下列情形免收退票费:
a)
支付婴儿票价的客票,免收退票费;
b)
旅客伤病或死亡,需提供厦航要求的相关证明,免收退票费。伤病旅客的陪伴人员(小于等于2人),应与伤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
10.8 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1 团体旅客
11.1 购票时限
已定座位的团体旅客应在厦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出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11.2 舱位等级或航班、日期的变更
11.2.1 团体旅客购票后,要求改变舱位等级、航班、日期,按第11.5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1.2.2 团体旅客客票必须按顺序使用。
11.3 退票地点
11.3.1 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11.3.2 团体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本条件第
11.4 非自愿或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
11.4.1 涉及航班出港延误的团体旅客退票,在航班出港延误通知发出后、并且在航班实际起飞前提交退票申请,按非自愿退票办理;其他时间申请的退票均按自愿退票办理。
11.4.2 涉及航班时刻变更的团体旅客退票,航班时刻调整大于2小时,按非自愿退票办理;航班时刻调整在2小时(含)以内,按自愿退票办理。
11.4.3 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不能乘机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取消预订座位。旅客需提交的医疗证明:旅客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或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包括:诊断书(诊断书上列明的不宜出行日期,应包含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日期)、病历、出诊当日医药费的交费单原件。如旅客需保留以上原件,在直销机构审核后复印或拍照留底。如患病旅客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则按自愿退票办理。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超出部分按自愿退票办理。
11.5 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11.5.1 团体运价低于Y舱全票价40%(即4折)的航段,自愿退票时仅退还税费,已付票款不退。
11.5.2 团体运价大于等于Y舱全票价40%(即4折)的航段,除厦航具体运价产品另有规定外,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a)部分航程自愿退票时仅退还税费,已付票款不退;
b)在全航程首段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含)以前,收取票面价格30%的退票费;
c)
在全航程首段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以内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含)以前,收取票面价格50%退票费;
d)
在全航程首段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不含)以后至航班预计离站时间前,仅退还税费,已付票款不退;
e)
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退票,逾期客票作废,票款及税费均不退。
11.5.3 如果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自愿要求退票,团体乘机人数发生改变,除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如乘机的团体旅客人数不少于厦航具体运价产品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按团体旅客正常退票规定办理;
b)
如乘机的团体旅客人数少于厦航具体运价产品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将团体旅客原付票价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Y舱公布票价计算的票款总金额后,再扣除退票旅客按正常团体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如客票已部分使用,仅退还税费,已付票款不退;
c)
单程团体旅客部分成员自愿退票仅退还税费,已付票款不退。
11.5.4
团体旅客所购客票如有注明“不得退票”的使用条件限制,不能办理因病退票。
11.6 团体旅客误机
团体旅客误机,客票自动作废,票款不退,仅退税费。
12 乘机
12.1 一般规定
12.1.1 厦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开始办理乘机手续;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时停止办理乘机手续;上述时间如有变更,厦航将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12.1.2 旅客应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
12.1.3 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厦航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厦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
12.2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12.3 误机
12.3.1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12.3.2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12.4 漏乘
12.4.1 由于旅客原因漏乘,按照本条件“误机”的规定办理。
12.4.2 由于厦航原因旅客漏乘,厦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 “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2.5 错乘
旅客错乘飞机,厦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退还旅客错乘到达站至原目的地站的费用。
13 行李运输
13.1 一般规定
13.1.1 行李范围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1.33条和1.34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13.1.2 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a)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b)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c)
厦航认为重量、大小、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如易碎或易腐物品;
d)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e)
管制刀具;
f)
除导盲犬、助听犬、搜救犬等特殊犬种外,厦航不接受宠物活体动物作为行李运输;
g)
相关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13.1.3 限制运输(服务)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a)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和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
b)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需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厦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实际重量计收逾重行李费;
c)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d)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e)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f)
儿童限制装置;
g)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h)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i)
导盲犬、助听犬、搜救犬等特殊犬种的运输。
13.2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3.2.1 托运行李:
a)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为了联系的方便,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b)
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
13.2.2 随身携带物品
a)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登机;
b)
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行李登机;
c)
带入客舱的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
13.3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13.3.1 免费行李额:
a)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1)
头等舱旅客
2)
商务舱旅客30千克;
3)
经济舱旅客
4)
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b)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c)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客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d)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13.3.2 逾重行李费:
a)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b)
除另有规定外,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全票价1.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3.4 行李声明价值
13.4.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13.4.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厦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厦航有权拒绝收运。
13.4.3 厦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第
13.5 行李的收运
13.5.1 拒绝运输:
a)
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
b)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
c)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
d)
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厦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e)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13.5.2 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3.5.3 收运:
a)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b)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c)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厦航相应的运输责任。
13.5.4 运载:
a)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b)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厦航可拒绝收运该逾重行李。
13.5.5 小动物:
a)
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怪异形体或可能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b)
旅客托运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c)
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厦航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d)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损伤人、行李、货物或飞机;
2)
能容小动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3)
能防止粪便渗溢、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e)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f)
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费;
g)
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h)
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厦航原因外,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厦航不承担责任;
i)
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适用本条规定。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厦航规定的情况下可由有视/听残疾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13.5.6 外交信袋:
a)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厦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厦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b)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c)
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厦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d)
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
1)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2)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e)
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
13.5.7 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厦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厦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b)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c)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13.5.8 行李退运:
a)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b)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c)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d)
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3.6 行李交付
13.6.1 交付行李:
a)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b)
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c)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d)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e)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13.6.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厦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13.6.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a)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b)
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14 旅客服务
14.1 一般服务
14.1.1 厦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厦航不承担责任。
14.1.2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3 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料或餐食由厦航提供,但厦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
14.2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14.2.1 厦航延误或取消航班,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厦航应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
征得旅客同意后,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后续航班;
b)
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其他航班;
d)
因采取上述a)、b)、c)款措施而发生的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e)
按本条件第10.5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4.2.2 厦航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将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的信息通知旅客,每半小时发布一次航延动态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14.2.3 由于厦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厦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应为旅客提供以下服务:
a)
为旅客免费提供餐饮;
b)
提供现有娱乐休闲物品与读物;
c)
利用现有通信设备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通信服务;
d)
航班预计出港延误3小时(含)以内,安排旅客在候机楼内原地休息;出港延误超过3小时以上或取消的,视情安排旅客到酒店休息。对老弱病残、孕妇、抱小孩旅客、无人陪儿童等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优先保障;
e)
出港延误航班在目的地机场当日飞行结束后抵达或当地机场已无至市区交通工具,视情为旅客提供地面交通方便,一般以将旅客送至市区交通集散地为主。
14.2.4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4.2.5 厦航航班在备降地或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厦航均应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14.2.6 旅客有需要时,厦航可向旅客开具不正常航班证明。旅客有需要时,可通过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官网开具航班不正常证明。
14.2.7 由于厦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厦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预计4小时(含)以上时,给予旅客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条件第15条执行。
14.2.8 航班预计延误2个小时以上,自发布航班延误通知起,每隔2小时厦航为在候机楼内候机的旅客免费供应饮料、开水。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厦航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14.2.9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厦航将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15 承运人责任(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标准
15.1 厦航对因厦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达4小时或以上的航班旅客(含婴儿和儿童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婴儿和儿童旅客与成人旅客的补偿标准一致。
15.2 补偿标准:根据给予经济补偿的航班延误时间长短和被延误航班的航程时间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表:
给予经济补偿的延误时间 |
白鹭里程补偿标准 |
现金补偿标准 |
4小时及以上 |
≤3000积分 |
≤300元 |
15.3 补偿方式:采用现场现金补偿、免票或通过“致歉函”给予事后补偿三种方式进行经济补偿。
15.4 经停航班在经停机场延误时,对经停旅客一律按全程计算航程,也即一律按航程超过1小时补偿。
16 飞机上的行为
16.1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自带的含酒精饮料。
16.2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等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未经承运人允许,旅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除便携式录放机、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电子设备。
16.3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当理由反对的行为,厦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17 连续运输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本客票订立或者数本客票订立,应视为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运输。
18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18.1 损失责任
18.1.1 厦航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1.2 厦航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8.1.3 厦航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厦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厦航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18.2 旅客人身伤亡
18.2.1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厦航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8.2.2 厦航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18.3 行李损失
18.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承担责任。对于随身携带物品,厦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8.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8.3.3 完全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厦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8.3.4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厦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厦航对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8.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厦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8.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厦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8.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
18.3.8 行李赔偿时,已收取的该行李的逾重行李费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8.3.9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8.3.10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8.4 延误
18.4.1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厦航承担责任。
18.4.2 对于由厦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航空器机械故障、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厦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18.4.3 厦航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8.4.4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18.5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厦航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厦航的责任。
18.6 厦航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厦航适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厦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厦航的责任限额。
19 索赔和诉讼
19.1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厦航提出索赔诉讼。
19.2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20 生效与修改
20.1 本条件自2017年1 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20.2 厦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20.3 厦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厦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